一、辦理對象:
依我國兵役法服畢陸、海、空軍兵役之志願(義務)役並領取退伍令之役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或免)申請「儘後召集」:
(一)就讀之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或未經核准招生。
(二)就讀之學生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名額以外之超額者,或學籍未經核定有案者,屬於旁聽生、選讀生者。
(三)在學時間已逾法定修業期限二年以上者。
(四)因病停役期間就讀大專院校者。
(五)公立或經教育部授權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其申請學生未經該校逐名審核驗印,或未經教育部授權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其中申請學生未經教育部逐名審核驗印者,均不得辦理暫准儘後召集登記。
(六)在學年齡己逾三十五歲者。
(七)達除役除役年齡者毋須辦理︰
二級上將:70歲
中將:65歲
少將:60歲
校級軍官及士官長:58歲。
尉級軍官及士官:50歲
志願役士兵︰45歲。
義務役士兵:36歲。
三、儘後召集期限:
四年學制新生一次申請4年,緩徵期限至預定畢業年度之6月30日止。
四、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儘召原因消滅之處理︰
依規定學生於休學、退學、開除等中途離校後30日內,函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註銷原先之申請之「儘後召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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