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對象: 依我國兵役法服畢陸、海、空軍兵役之志願(義務)役並領取退伍令之役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或免)申請「儘後召集」: (一)就讀之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或未經核准招生。 (二)就讀之學生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名額以外之超額者,或學籍未經核定有案者,屬於旁聽生、選讀生者。 (三)在學時間已逾法定修業期限二年以上者。 (四)因病停役期間就讀大專院校者。 (五)公立或經教育部授權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其申請學生未經該校逐名審核驗印,或未經教育部授權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其中申請學生未經教育部逐名審核驗印者,均不得辦理暫准儘後召集登記。 (六)在學年齡己逾三十五歲者。 (七)達除役除役年齡者毋須辦理︰ 二級上將:70歲 中將:65歲 少將:60歲 校級軍官及士官長:58歲。 尉級軍官及士官:50歲 志願役士兵︰45歲。 義務役士兵:36歲。 三、儘後召集期限: 四年學制新生一次申請4年,緩徵期限至預定畢業年度之6月30日止。 四、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儘召原因消滅之處理︰ 依規定學生於休學、退學、開除等中途離校後30日內,函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註銷原先之申請之「儘後召集」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