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申請就學貸款者,請先辦理就學優待減免。
★若已辦理全額就學貸款,恕無法受理就學優待減免,請同學務必留意。
一、重要說明: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政府推行另一助學方案—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限大學部且具有
學籍之本國籍學生),學生免提出申請,由學校直接在學雜費繳費單上扣除定額減免1萬7,500元。
◆教育部各類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其他政府部會就學補助均為政府補助款,
僅能擇一補助,且同一教育階段補助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減免。
◆要辦理就學優待減免的學生請勿持扣除定額減免的學雜費繳費單先行繳費。
二、優待減免身分:【減免項目若有變動時,依教育部最新規定辦理】
本校在學學生於法定修業年限內,並具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中低收
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族籍學生、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及特殊境
遇家庭之子女身分之一者,方得辦理。
三、辦理步驟:
(一)辦理規定:
繁星推薦、申請入學 113年06月26日(一)~113年08月04日(日)下午17:00前。
單獨招生 113年08月29日(四)~113年09月05日(四)下午17:00前。
舊生 113年06月11日(二)~113年09月16日(一)下午17:00前。
(請特別注意:逾期不予受理,除有特殊狀況事先告知情形)
請要辦理學雜費減免的學生務必在辦理時間內繳交減免相關文件,若因故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
務必事先聯繫學務處承辦人員施亞汎老師 (06)2873335分機2616。
(1)備妥下列證件:
A.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1張。
B.各項減免應繳證件,皆須以A4規格印製。
C.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113年06月以後申請)1份。
D.如需正本查證後掛號歸還者,請掛號信件內填寫上以學生為收件人、收件地址及聯絡電話。
709 臺南市安南區台江大道三段600號 學務處 施亞汎 收 註明「申請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 |
4.注意事項:請務必依規定時間郵寄或者親自到學校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
(二)辦理方法︰申請表及相關證件掛號郵寄或親自至學校,經承辦人審核無誤後,即可減免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
(三)減免類別與相關證件:
四、申辦「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補助,有下列幾項注意要點:
(一)家庭經濟條件作為減免基準,即112年度家庭所得總額須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方可減免就學
費用。前項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為本人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年所得總額。
2.學生已婚者,為本人與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所得總額。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本人之家庭年所得總額。
※申請表中需填寫父母之資料(已婚者只須填配偶資料)及身分證號碼(英文字母需大寫)。
(二)「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五、依「就學優待減免辦法」規定;申請軍公教教育補助費、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或其他機構申
請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覆申請補助(具有多項補助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如已放棄前項補助
者,請向該單位開立證明,以利報教育部備查。減免學雜費標準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
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且申請者於學期中因故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請務
必至學生事務處辦理註銷。
六、優待補助類別及應繳證件:第一次申請者,請檢附學生本人之匯款存簿影本
請查閱113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教育部各類就學優待減免注意事項(附件一)
*申請各類優待學雜費減免同學,務必加入群組如日後文件有問題需補件方便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