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對象: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即十九歲)一月一日起尚未服兵役之役男。 舉例說明︰假設今年為民國102年,民國102年-19歲=民國83年。 故民國83年(註:在同一年度出生者,不論其出生月日)含以前出生之役男必須辦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肆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就讀大專院校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前項學生應徵服役入營後,學校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三、緩徵期限: 四年學制新生一次申請4年,緩徵期限至預定畢業年度之6月30日止。未能如期畢業者應辦理「延修緩徵」申請,每學期辦理1次。 四、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緩徵原因消滅之處理︰ 依規定學生於休學、退學、開除等中途離校後30日內,函報各縣市政府,註銷原先之申請之「暫緩徵集」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