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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處 Office of Student Affairs

Q&A

 

Q何人需要辦「暫緩徵集」?

A:年滿十八歲之翌年(即十九歲)一月一日起尚未服兵役之役男。舉例說明︰假設今年為民國102年,民國102年-19歲=民國83年,故民國83年(註:在同一年度出生者,不論其出生月日)含以前出生之役男必須辦理。

Q休、退學後又復學,需要重新提出「暫緩徵集」申請嗎?

A:學生休、退學或中途離校,學校依規定需於30日內會發文通報徵額所在地兵役單位,註銷原申辦之「暫緩徵集」申請,故於復學後需再次向軍訓室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Q學生初次申請「暫緩徵集」,應如何填寫所謂之預定畢業日?

A:學生申請「暫緩徵集」均一次申請至預定畢業日為止;除中途除因休、退學再復學外,餘無須再每學期提出申請。

Q非應屆畢業生在學期間收到體檢通知單,應如何處理?

A:會於在學期間接獲體檢通知單可能肇因於您尚未辦理「暫緩徵集」,故請速至軍訓室重新辦理「暫緩徵集」,待「暫緩徵集」公文核定後,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會將體檢通知單「收回」。

Q收到抽籤通知書,會不會抽完籤就被徵召去當兵了?

A:兵役調查、體檢、抽籤這些都是兵役徵集的作業程序,時間由各鄉鎮區依其作業能量自行排定實施。若是您未辦理「暫緩徵集」,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即會依兵役調查、體檢、抽籤之程序對您辦理徵集。若您目前仍在學而接獲抽籤通知書,請先洽設籍兵役科瞭解,您的「暫緩徵集」辦了沒,若無請速洽軍訓室辦理即可。

 

Q在學期間接獲兵單(徵集令)該如何處理?

A

 一、持相關文件自行至徵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兵役課申請暫緩徵集,相關文件如下︰

  (一)在學證明(洽軍訓室開立)。

  (二)學生證。

  (三)繳回徵集令。

 二、惟申請暫緩徵集後,仍須速洽軍訓室辦理「暫緩徵集」相關事宜。

Q被當必須延修,那「暫緩徵集」如何申請呢?

A:若未於預定畢業日期如期畢業,請於新學期完成註冊手續,並填寫「兵籍調查表」後,送交軍訓室辦理「延修緩徵」申請作業,一次以1學期為限。

 

Q延修科目在下學期,上學期是否可先休學打工賺錢?

A:雖然科目是在下學期,但同學仍須在上學期選修一門課以完成註冊,因為一旦辦理休學,學校依規定需於30內發文註銷您的「暫緩徵集」,如此兵役單位將會依規定程序實施兵役徵集。

 

 

Q軍訓課程折抵兵役該如何辦理?

A

 一、已有成績單者:

   將成績單上軍訓課程標示清楚,附上回郵信封,寄學校軍訓室辦理即可。

 二、無成績單者:

   先洽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成績單,請教務處或各系助理代為處理兵役折抵問題即可。

 三、兵役折抵天數計算:

  (一)82年次含以前者:一學期4日、二學期9日、三學期13日、四學期18日。

  (二)83年次含以後者:每學期以2日為限。

Q在職專班可以辦理暫緩徵集嗎?

A:依本校招生簡章規定,考取本校在職專班於註冊後取得學籍,可辦理兵役暫緩徵集,惟年紀不得超過33歲。

 

 

Q休、退學何時會註銷暫緩徵集?何時會接到徵集?

A:依兵役暫緩徵集作業規定,學校須於同學休、退學30日內,將其休、退學資料,函送各縣市政府註銷其先前所申請之暫緩徵集資料。徵兵係縣市政府之權責,縣市政府何時徵兵,則視其作業能量、效率及該年國防人力需求而定。曾辦過休、退學之復學生,仍須依規定填寫「兵籍調查表」後,至軍訓室辦理「暫緩徵集」。

 

Q本學期辦理休學,至下學期辦理復學這段時間會否收到徵集?

A:徵兵係縣市政府之權責,縣市政府何時徵兵,學校無法知悉,詳情須洽各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科。依「徵兵規則」第28條,應徵役男在收到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Q役男出國該如何辦理?

A: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申請出境,依本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役男申請出境,應由本人或成年之家屬提出申請,如委託他人申請,應附委託書,且受託人應年滿20歲以上。而役男申請出境所應需準備的證明文件如下(可跨縣、市辦理):

 一、國民身分證、印章(受委託人亦需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護照正本。

 三、委託書(委託非家屬代為申請者需檢附)。

 四、其他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各條款所定應備之證明文件。

 PS.出境為國民權益,不會因有無辦理緩徵而增減權益,未辦理緩徵之同學亦可申請出境。

Q在學役男經學校推荐出國研究、訪問或實習應如何申請?出國可以多長的時間?

A: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可以由其就讀學校以公函造冊並檢附護照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1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到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境;核准出境者,其出境期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但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2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