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
A: 1、因應募兵制,配合兵役法及徵兵規則修正,凡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改徵服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2、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施訓內容,區分為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訓練期間各為8週,合計役期為4個月。 |
Q:83年次以後役男何時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
A:83年次以後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役男,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間區分如下: 1、高中(職)以下教育程度,未在學亦無升學意願者,依訓練流路徵集,接受連續4個月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 2、高中(職)在學學生,於103年6月應屆畢業而無升學意願者,於103年6月底畢業以後,再徵服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3、目前正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在學役男,得依其志願,申請於大一、大二(或五專三年級、四年級)暑假期間,分別接受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 4、未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學生,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如畢業、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等)再接受連續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
Q:大專校院學生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對象為何? |
A: 1、83年次以後役男目前就讀國內、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在學學生。 2、85年次接近役齡男子符合上揭條件者(渠等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即視為志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亦可提出申請。 |
Q:大專校院學生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如何提出申請? |
A: 1、申請時間、地點及受理單位: 自即日起至102年11月15日期間,由役男或家長(或有行為能力家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時須檢附證件: (1)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 (國外或大陸地區須經驗證)。 (2)役男及家長(法定代理人)印章。 (3)委託有行為能力家屬申請時,須備妥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
Q:已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學生,徵兵處理程序為何? |
A: 1、兵役單位完成兵籍調查後,將安排接受徵兵檢查,如判定常備役體位者,接續辦理軍種兵科抽籤(預定103年5月底前完成)。 2、預定103年6月中旬可接獲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徵集令分別載明103年第一階段及104年第二階段暑假期間指定入營時地)。 |
Q:已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學生,倘無法如期接受訓練時,應如何處理? |
A: 1、符合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條件且有意願之役男,於申請前請審慎考量、規劃103年及104年暑假行程,並取得家長(法定代理人)認同後再提出申請。 2、已申請未接獲徵集令前,確有事故時,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再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3、如已接獲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役政法規-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4、接獲徵集令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地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